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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报道: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04-03-12      点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20043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一、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

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经验,经过全民讨论,于1982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1988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9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先后三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二十多年来,这部宪法既保持了稳定,又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为我们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五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从本世纪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根据新形势新经验,提出《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主张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将使宪法更加完善,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更加能够发挥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的作用。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修改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党中央十分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20033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工作,确定了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强调在整个修改宪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成立了以吴邦国同志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工作。中央《建议》就是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直接领导下,按照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和工作方针,经过半年多工作形成的。

这次中央《建议》的形成,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自下而上、两下两上,经过反复认真研究,形成修改方案。去年4月,中央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上报中央。5月、6月,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先后召开六次座谈会,听取地方、部门和部分企业负责人、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出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由中央下发一定范围征求意见;同时,胡锦涛总书记于828日主持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吴邦国同志于912日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而且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对中央《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后,形成中央《建议》草案。二是,中央《建议》经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多次讨论研究,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后,由党中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去年1222日至27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将中央《建议》列入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中央《建议》进行了认真讨论,一致赞成中央确定的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认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修改宪法部分内容,十分必要,非常及时。中央《建议》立意高远,内涵深刻,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共同意见,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建议》为基础,形成并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和宪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从中央《建议》到宪法修正案(草案)的形成,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立足我国国情。讲法和讲政治是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修改宪法,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并将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党的十六大提出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反映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既是对社会主义文明内涵的极大丰富,又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的重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把三个文明及其相互关系写入宪法,并同这一自然段中确定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目标紧密相连,不仅意思比较连贯、逻辑比较严谨,而且为三个文明协调发展提供了宪法保障。

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一句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统一战线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据此,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将宪法序言这一自然段第二句关于统一战线的表述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包括的劳动者建设者和两种爱国者,一层比一层更广泛,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这样修改,有利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的考虑是:征收和征用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主要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关于土地征用的规定,以及依据这一规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没有区分上述两种不同情形,统称征用。从实际内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规定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收;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情形,实质上是征用。为了理顺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征收、征用而发生的不同的财产关系,区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情况,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二是,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三是,我国几个现行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已经作出了征收或者征用的规定,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头一条即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样修改,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这次把它写入宪法,可以进一步为这一方针的贯彻执行提供宪法保障。二是,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地提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我们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宪法修正案(草案)在宪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将这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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