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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邓小平法律思想 培养21世纪法律新人
发布时间:04-07-01      点击:

解读邓小平法律思想  培养21世纪法律新人

   

夏雅丽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而且是20世纪具有世界影响的政治家、战略家和理论家。邓小平理论是集中全党智慧和经验的创造,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大贡献,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历史上留下了光辉的足迹。在邓小平理论中,他的法律思想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立法、司法、执法及法制教育的各个领域。邓小平法律思想是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继承、完善和发展,它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是中国共产党人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在世界法律思想史上亦占有重要地位。邓小平法律思想是指导21世纪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学习邓小平法律思想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历史意义。

为了用邓小平法律思想武装法律院系师生头脑,有必要将其与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史上的著名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和卢梭的法律思想作一较为深入之比较。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其法律思想要旨如下:首先,孟德斯鸠根据所谓“法的精神”,对法律进行了不同的分类,他把法律区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部分,人为法又分为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他把法看成是一种“超阶级”的东西。其次,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国家,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主张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第三,主张“三权分离”,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开。卢梭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及《社会契约论》这两部著作中。马克思曾赞扬他说:“卢梭不断避免向现有政权作任何即使是表面上的妥协。”卢梭的法律思想主要归纳为:(1)社会契约论。他认为,按照自然法的原则,人们要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建立国家,制定法律,以保护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和自由、生命和财产。他说:“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防御和保护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而同时又使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2)法律的分类。卢梭把实在法分为政治法、民法、刑法、习惯法四种。(3)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他认为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民主共和国,也是他所理想的国家政体。卢梭作为一位著名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他的法律思想是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卢梭关于民主与法治,自由、平等、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等思想已成为资产阶级的宪法原则。

邓小平与卢梭、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不同,它深刻提示了法律的阶级本质,提出我国法律的社会主义原则。比较邓小平与卢梭、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看出,邓小平法律思想的中国特色主要体现在:批判地借鉴吸收卢梭、孟德斯鸠建立法治国家的观点,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全面批判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观点,指出中国不实行“三权分立”;立足中国现实实际,提出了“一国两制”及“一国两法”的创造性构想。具体讲,邓小平法律思想的中国特色主要有:

一、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社会是邓小平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邓小平法律思想的精髓。

1、邓小平明确反对人治,主张法治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它与人治社会的“为政在人”相比,其法律来源于群众的智慧,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基于此,邓小平多次谈到,要通过改革,解决好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并明确指出要反对人治,实行法治。

2、邓小平认为制度具有决定性,主张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

    他说:“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在邓小平的亲自指导下,1982年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条文充分体现了他关于法的效力高于领导人的主张。

    3、邓小平反对将国家的稳定建立在个人的威望上

1989年6月16日,他说:“我不希望在新的政治局、新的常委会产生以后再宣布我起一个什么样的作用。为什么这样?这不是因为谦虚或别的什么。现在看起来,我的份量太重,对国家和党不利,有一天就会很危险。国际上好多国家把对华政策放在我是不是病倒了或者死去了上面。我多年来就意识到这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如果个人的因素影响到局势的稳定,影响到事情的健康发展,解决起来就会发生困难。”

4、邓小平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邓小平于1978年根据董必武同志在中共“八大”上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针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完整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16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字方针。其新意在于:第一,强调加快立法:“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第二,强调执法者要依法办事。邓小平加上后8个字针对性极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理论锋芒主要是针对掌权者和与权力有关的人与事。由此可见,邓小平力求将社会秩序建立在法律秩序为主导的基础上。

5.邓小平强调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反复强调要重新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并力主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之中。邓小平的这一思想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的平等观念一脉相承,它旗帜鲜明地鞭笞了中国由来已久的封建特权思想,对于在封建等级观念、特权思想影响至深,甚至说是根深蒂固的中国建立法治,具有基础性意义。正如一位香港学者所说:“无可讳言,从毛泽东时代到邓小平时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一个剧变。而邓氏对中国法律改革的贡献,最明显的就是将法律虚无主义逐出了中国政治舞台,代之以‘社会主义法治’而使中国正式步入以法治国的门槛。”

二、        不搞“三权分立”

与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主张“三权分立”不同,邓小平从我国国情出发反对在中国搞“三权分立”。对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即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权力监督和制约问题,邓小平十分关注,因为其根本目的是要为依法治国提供制度上的保证。从1980年起邓小平就指出:“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化成功。”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土壤里,在漫长的革命环境中,在借鉴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其最大弊端就是缺乏民主,权力过分集中。对此邓小平深刻地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说,主要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

1986年9月至11月,邓小平先后四次谈及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他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一文中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1987年6月12日,他在会见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主席团委员科罗舍茨时的谈话中讲到:“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凡是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作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经过那么多的反复,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们不能搬用西方所谓的民主,不能搬用他们的三权鼎立,而要搞社会主义的民主,要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还是要搞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西方的两院制不能搞。我们也有民主党派,但是他们都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我们实行多党协商的制度……,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如果没有一个核心来领导,许多事情很难办,首先吃饭问题就解决不了。”1989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的谈话中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他还说:“关于民主,我们大陆讲社会主义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概念不同。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

根据邓小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搞西方式三权分立制度的思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了新的发展。我国先后通过制度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选举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健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人大的作用,作出了许多新规定。如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强化了全国人大内部组织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省级人大和较大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差额选举制度等。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律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各级人大在国家生活中的作用,从立法到监督法律的实施,从选举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到监督、审议各级政府的工作,从代表民意,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有效地开展工作诸方面都得到了明显加强。

纵观邓小平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批判和否定,除了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是“垄断资本的民主,”并不能真正反映民意之外,更多的是从对这种制度的功效上加以否定的。1986年12月30日他说:“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换言之,三权鼎立其结果必然导致互相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从总体上造成国家办事效率的低下。另一方面,邓小平对于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否真正有助于决策的科学化也持怀疑态度。他说:“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当然如果政策搞错了,不管什么院制也没有用。”相反,人民代表大会制最适合中国国情,它既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又避免资本主义国家代议制的那种议行脱节和互相均衡名义下互相扯皮的弊端,有利于国家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综上所述,通过学习和研究邓小平法律思想的中国特色,使我们认识到必须把邓小平法律思想作为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用以武装法律系师生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既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又与国际接轨的高质量的法学人才。(本文获得JDB(中国)电子-官方网站纪念邓小平诞辰100周年理论研讨会征文教工组三等奖,作者为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编辑:田明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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